自2008年7月1日起,旅客购买国内航线客票,航段800公里以下燃油附加由每位旅客60元调整为80元,800公里(含)以上航段由每位旅客100元调整为150元。婴儿继续免收燃油附加,儿童(含无人陪伴儿童)、革命伤残军人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实行减半收取。凡在7月1日(含)起需变更航班的旅客需补收燃油差价。